近日,吉林省洮南市振林村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村民黄某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2019年,黄某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看到新闻想必很多人有疑问,搭桥修路自古以来是善举啊,虽然收费了,怎么就触犯刑法了呢?
疑问一:自筹资金搭桥、收费是违法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搭建桥梁是专业施工,根据桥梁的长度、跨度等要素,需要具备相应级别的承包资质,且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
黄某显然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属于私自搭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洮南水利局也依法对黄某进行了罚款,并对浮桥进行了强制拆除。
我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及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也就是说,除了这三种,其他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桥梁,如果收取费用都是非法行为。本案中,黄某显然也不属于可以收费的情形,故此,黄某不管是搭桥还是收费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违法并不等同于犯罪,如笔者所分析,这些行为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并没有触及刑事责任。
疑问二:为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一共有四种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笔者查阅到的(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黄某伙同其他17人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黄某组织排班并告诉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某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被害人胡某、孙某1、张某、李某1、肖某、冷某、孙某2、郝某、李某2、王某1、黄某、高某、杜某、柴某、马某、周某、史某、蒋某、王某2等人被迫向其交纳所谓过桥费共计人民币44,000多元。
法院经查明确认了上述事实,只是收费金额有差别,法院确认共计收费人民币52,950元,其中收取胡某人民币400元、孙某1人民币4,000元、张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1人民币3,000元、肖某人民币2,000元、冷某人民币3,000元、孙某2人民币300元、郝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2人民币2,0000元、王某1人民币1,000元、黄某人民币200元、高某人民币5,000元、杜某人民币200元、柴某人民币500元、马某人民币300元、周某人民币1,700元、史某人民币50元、蒋某人民币2,500元、王某2人民币800元。
法院认定黄某等人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法院是依据第三款中的“强拿硬要”判处黄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观点
1、本案争议点在于搭桥收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重点不在于定性,而在于定量。如笔者前述分析,私自搭桥并且收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受到行政处罚也毋庸置疑,但是否一定可以推导到刑法领域,甚至推导出除了黄某以外,其他十七人因为同一件事全都定罪,这是值得商榷的,其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
2、本案关键点在于是否构成“强拿硬要”,笔者认为“强拿硬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具有逼迫性,让人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笔者看到网上有一种说法,是本来没有桥,也有便捷的方法过河,但是黄某等人为了赚钱,把路强行挖断,使得自家的桥成为唯一便捷的通路。如果该说法属实,那这种情形就构成“强拿硬要”。或者说原来有政府修好的路或者桥,被黄某毁坏后,自行搭桥,逼迫过路者别无选择,那也属于“强拿硬要”。
但是判决书并未记载有上述可能构成强拿硬要的事实。判决书中也未对强拿硬要这一关键事实进行任何论证,没有提出哪些证据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直接在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中作出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认定。
3、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所以认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实施了负面行为,且给他人造成了困扰。但根据媒体报道,黄某建桥成本为13万元,判决书认定收款为5万余元,似乎还是亏损的,过桥费经法院退还后,其中交费2万元、也是交费最多的李某2又将这笔钱退给了修桥者,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且此桥在修建以来未发生过安全问题,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4、刑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犯罪,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
在公共服务长期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以收回成本,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毕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而非减损。
总结:本案一审存在关键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一审法官未加论证直接认定构成“强拿硬要”,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构成强拿硬要,则对被告只应适用行政处罚,而不涉及刑事犯罪。
题外话:当地民众对桥的需求到底如何?
本文一直在讨论桥,那么案涉之桥究竟带来多大便利呢?笔者打开地图进行检索,发现有桥、无桥确实相差很大。从镇林村到安全村,是有一条乡道可以骑行通过的,大概5公里。但是驾车则不行,驾车导航显示要绕一大圈,全程是52公里,相差高达十倍。
另外,据媒体报道,有了桥,河南边的居民去白城会便利很多。白城是附近的大城市,洮南是县级市,属于白城代管。笔者同样查询地图,根据地图显示,从河北边的安全村去白城市,导航是50分钟,38公里。而一河之隔的振林村去白城市,导航是1小时12分钟,79公里。单程所花费的时间多出20多分钟,距离是其两倍,而且多交纳了高速费。
事件后续
关于黄某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某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某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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